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基本信息
武山县气象局
622054008000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召开一周气象服务会商,无重大气象过程时,起草气象信息报告;有重大过程时,视情况启动多部门联合会商,在有重要气象信息专报时直报党政领导,并跟踪监测天气、滚动更新气象信息快报。在达到启动标准时,启动内部叫应;达到致灾阈值时,启动外部较硬;达到红色预警/Ⅲ级响应时,通知党政机关领导到平台指挥调度。同时,在国突系统发布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