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的设立

基本信息

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00731002000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1.奖励机制建立责任: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特种设备相关奖励机制。 2.行政奖励责任: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对在推广特种设备安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