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基本信息
天水市秦安县烟草专卖局
000162004000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书面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不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依照法定方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及途径。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件等。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烟草专卖零售户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出现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