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清水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000122011000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