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情况备案

基本信息

清水县公安局
621009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