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基本信息
清水县民政局
000111016000
行政许可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