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基本信息
天水市秦州区卫生健康局
000123022000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