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基本信息
天水市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00117025000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制证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展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