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离婚证补发
基本信息
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
622011047000
公共服务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所必须的材料。
2.材料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阶段责任: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不符合的,不予补发并告知申请人。
4.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行为的监管。
5.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