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备案
基本信息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621068008000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