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基本信息
天水市水务局
000119003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环节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资料的准确性、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环节责任: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文件,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