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基本信息
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000718004000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24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实地勘验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确认的制作确认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