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基本信息

天水市民政局
000111004000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咨询阶段责任:解答相关政策规定。 2.核名阶段:审核申请书内容,出具核名表,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 3.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4.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对办公场地进行实地堪察,提出初审意见。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6.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批复文件、打印证书。 7.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