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基本信息

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
001017003000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依法告知(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 4.制证阶段责任:制作备案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展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