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基本信息
嘉峪关市气象局
000154006000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并应当依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时限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确需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制作现场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签字确认。
(3)决定阶段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程序批准后作出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进行公示,以便公众监督。对行政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