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基本信息

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00123001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