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本信息
甘肃省统计局
000834006000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表彰和奖励决定(不予表彰和奖励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表彰和奖励有关文件及《甘肃省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对于表彰和奖励对象的相关政策落实,表彰和奖励材料及时归档。